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
(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
(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
(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
(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
(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六个专项,分别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会展业、物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其他专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设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大型商贸企业,创建商贸服务品牌。
第九条 鼓励采用新型业态或现代流通方式,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村级农家店”、“乡级农家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一)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1:1比例配套补助;
(二)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的1:0.5比例配套补助;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过部分相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条 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
按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总额、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以申报企业在征收期内的完税证明资料为准,下同)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总额6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总额9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4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对依据《百货店分等规范》进行改造提升,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金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银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铜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档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
对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奖励:
(一)经考核验收评定为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的,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经考核验收评定为省级标准示范单位,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以最高补助档次计算,不累加;从省级档次获得国家级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档次差额。
第十三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实力。
(一)对进入行业全国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对进入行业全国三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每年度行业全国前三十强企业的名单,以经市经济贸易局认可的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评定结果为准。